Patient services
联系电话
服务监督电话:0371-68385661
院长值班电话:0371-62693487
健康体检科电话:0371-68385621
服务台电话:0371-68385821
联系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中华路201号
尊敬的病员朋友:
热诚欢迎来我院就诊,为了您安全顺利地就诊,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门诊上班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上午8:00—12:00,冬春季14:00-17:30
二、急诊:全天24小时挂号应诊。
三、凡来就诊的病员请先办理就诊卡。
1、初诊病人请实名制(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就诊卡。
2、复诊病人请持卡到相应诊室进行挂号、就诊。
3、建议就诊卡充值足够金额以方便就诊,结束就诊时可退还余额。
四、为了给您及其他病员营造一个安静的就诊环境和保护您及其他病员的隐私,我院实行一人一诊室,在您就诊时,如需等候请在诊断室外面的候诊区等待,谢谢您的配合。
五、请您勿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大声喧哗、乱放车辆。
六、当您有问题时请到服务台咨询,另外在就诊过程中请保管好您的钱物。
七、欢迎您对我们门诊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早日康复!
十一、医院地址:新郑市中华路201号 联系电话:0371-62693487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
衷心感谢你们的信任,选择到我院就医,为进一步密切医患关系,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请医患双方自觉遵守以下协议。
一、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1.患者享有隐私权、知情同意权、自主医疗权等;患者有权选择诊治医师,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检查项目、治疗方法、医疗风险和预后等事项;患者在进行或拒绝手术及其他特殊检查治疗时,必须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患者有权监督医院的工作。可随时对医疗服务、医院管理等提出意见或建议。对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医务人员,实事求是地向医院反映举报。
3.患者不准向医务人员送“红包”、贵重礼品,共创廉洁和谐的医疗环境。
4.患者应遵守医疗秩序和我院的规章制度;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应积极配合诊疗活动,如实提供病史等信息,尊重科学,对疾病诊断治疗中客观存在的危险作出慎重理智的决定。
5.患者有按时交纳医疗费用的义务。住院时要交纳一定数量的医疗预交金,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超过预交金时,必须及时补交。出院时一次结清,不得拖欠。患者有权知晓医疗费用的使用情况。
6.患者入院实行实名制,住院期间保管好自己的钱财及贵重物品,不得私自离开病房。
7.患者应尊重医务人员,爱护公共设施,服从管理和安排。发生医疗异议时,应当依法解决。不得干扰我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不得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患方人员,医院将予以教育、劝阻,不听劝告者后果自负。必要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秉持平等、仁爱、诚信的职业精神,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
2.医务人员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等各项权利。用清晰、易懂的语言如实向患者或代理人告知患者病情、治疗原则、诊治方案、医疗风险以及预后。
3.医务人员应保护患者隐私权,执行保护性医疗措施。
4.医务人员应以患者为中心,尽心尽责治疗疾病。不断提高医疗水平,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5.廉洁行医,不以医谋私,不得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贵重礼品。
6.医务人员应文明行医,态度和蔼,仪表端庄,举止文雅;应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服务忌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7.医务人员有权拒绝患方的不合理要求。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本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
一、出院病案的复印需提供以下证明并到病案室填写“复印病历申请表”,病案室根据“复印病历申请表”上填写的相关内容审核后,在申请人和病案室工作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
(二)申请人为患者(18岁以上)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患者(18岁以下)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病案室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四)经办人为保险保险机构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其代理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病案室可以为申请人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病历(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 出院(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四、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医务科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医务科应留存复印(复制)申请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有效工作证明、单位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等。
五、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案资料,应按照规定交纳复印工本费,加盖靖江市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六、受理复印时间:周一至周五、周六上午的正常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七、受理地点:后院餐厅旁边。
病案室电话:0371-68385672